*塔式起重機制造許可證專項條件(2019版)
H2.3.1 人員 H2.3.1.1 技術負責人 具有工程師職稱,機械或者電氣類相關專業(yè)畢業(yè),具有與許可項目相關的技術工作經(jīng)歷。 H2.3.1.2 質量保證體系人員 (1)質量保證工程師,具有工程師職稱和與許可項目相關的技術工作經(jīng)歷; (2)設計、工藝、焊接、電控系統(tǒng)制作質量控制系統(tǒng)責任人員,具有工程師職稱,機械或者電氣類相關專業(yè)畢業(yè),具有與許可項目相關的技術工作經(jīng)歷; (3)材料與零部件、產(chǎn)品檢驗、安裝調試質量控制系統(tǒng)責任人員,具有助理工程師職稱,機械或者電氣類相關專業(yè)畢業(yè),具有與許可項目相關的技術工作經(jīng)歷; (4)無損檢測質量控制系統(tǒng)責任人員,具有工程師職稱,無損檢測相關專業(yè)畢業(yè)或者具有Ⅱ級無損檢測人員資格,具有與許可項目相關的技術工作經(jīng)歷。 H2.3.1.3 技術人員 具有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的機械和電氣專業(yè)人員共不少于 12 人,其中具有工程師職稱的人員不少于 6 人,具有與許可項目相關的技術工作經(jīng)歷。 H2.3.1.4 檢驗人員 專職質量檢驗人員不少于 4 人。 H2.3.1.5 作業(yè)人員 安裝人員不少于5人,指揮至少1人,司機至少1人,焊工不少于10人,電工不少于3人。 H2.3.1.6 安裝項目負責人 具有工程師職稱,機械或者電氣類相關專業(yè)畢業(yè),具有起重機械安裝工作經(jīng)歷。 H2.3.2 工作場所 (1)制造主要受力結構件的廠房面積不小于3000m2; (2)辦公場所面積不小于300m2; (3)倉庫面積不小于200m2。 H2.3.3 生產(chǎn)設備與工藝裝備 H2.3.3.1機械式停車設備 應當具有以下生產(chǎn)設備與工藝裝備: (1)切割機; (2)鉆孔設備; (3)折彎機; (4)剪板機; (5)帶鋸機;(6)氣體保護焊機不少于5 臺; (7)結構車間起重設備,額定起重量不小于 5t; (8)鋼材預處理及除銹裝置或者鋼結構表面后處理設備(外委的不要求); (9)工裝,包括縱梁、橫梁、立柱焊接工裝。 H2.3.3.2 塔式起重機、升降機 (1)仿形或者數(shù)控切割機,不小于1000mm×30mm(切割直徑×厚度); (2)氣體保護焊機不少于10 臺; (3)鋼材預處理及除銹裝置或者鋼結構表面后處理設備,拋丸預處理后的材料表面清潔度達到 Sa2 1/2 級(外委的不要求); (4)結構車間起重設備,額定起重量不小于10t; (5)標準節(jié)組焊工裝以及滿足生產(chǎn)需要的其他工裝。 H2.3.3.3 纜索式起重機、桅桿式起重機 應當具有以下生產(chǎn)設備與工藝裝備: (1)數(shù)控切割機; (2)壓力機或者折彎機; (3)氣體保護焊機不少于 5 臺; (4)自動埋弧焊機不少于 2 臺; (5)鋼材預處理及除銹裝置或者鋼結構表面后處理設備(外委的不要求); (6)結構車間起重設備,額定起重量不小于 20t; (7)結構件制作平臺。 H2.3.4 檢測儀器 除滿足本附件 H1.2 條的要求外,還應當滿足以下要求: (1)機械式停車設備,具有照度計; (2)塔式起重機、升降機,具有磁粉檢測儀(外委的不要求); (3)纜索式起重機、桅桿式起重機,具有X射線檢測儀(外委的不要求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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